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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职责

发布日期: 2013-07-11   浏览次数 1055
华师档〔2006〕11号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第27号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精神,华东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院系等部门,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工主管档案工作。为 便于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档案分管工作,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特就各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的职责明确如下。
1、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学习档案工作的法令、法规和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档案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2、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的要求,负责在本单位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四同步管理落实到实处。
3、负责把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制度和有关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4、根据本单位的任务和形成档案材料的情况,落实本单位兼职档案员,支持兼职档案员做好本单位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于年终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5、审查本单位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以使本单位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的文件材料归档,并在归档案卷的备考表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