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继承和弘扬学校优秀文化传统,加强我校散失档案史料的征集工作,防止档案史料损毁和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开展学校文物及校史资料普查、征集工作的通知》(华师档[200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档案史料的征集工作由学校档案馆负责。档案馆应设置专门机构或职位负责档案史料征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备案登记制度。
第三条 学校各级部门和各位师生,应对档案史料征集工作及对散存、散失档案史料的备案登记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 档案史料的征集范围包括:
(一)学校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以及直属单位等。
(二)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亲属、在校学生。
(三)学校知名校友。
第五条 档案史料的征集内容为:
(一)华东师范大学及其前身大夏大学与光华大学所形成的能够反映学校历史变迁和建设发展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史料。
(二)学校历届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讲话稿、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种载体的档案史料。
(三)外籍政要、国外知名人士来校参观、访问、演讲、讲学时形成的讲话稿、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种载体的档案史料。
(四)学校知名人士、专家学者、革命烈士、杰出校友的自传、著作、工作笔记、信函以及使用过的有纪念价值的实物。
(五)学校早期制发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印刷品样本、各类文件、印章、校徽、校标、个人身份证件(如工作证、学生证、校园卡、毕业文凭、报到证、派遣证等)、奖状、票证、成绩单等。
(六)反映学校不同时期风貌的老照片、匾额、雕塑、教具、仪器设备、礼品、碑石(文)及拓片和带有学校印记的物品等。
(七)个人珍藏的真实记录学校发展沿革、反映学校教学活动风貌的照片、教案、课本、作业、校服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档案史料。
(九)其它具有历史保存价值、能够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档案史料。
第六条 档案史料的征集方式包括移交、接受捐赠、接受寄存、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方式。
第七条 学校档案馆征集档案史料,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征集档案史料时,档案征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档案征集人员自征集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将征集到的档案交档案馆。档案馆将征集的档案登记造册。
第八条 学校档案馆代为保管的档案史料需公布或者提供他人利用时,档案馆应征得档案所有人的同意。
第九条 属于私人所有但对学校具有重要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史料,若档案所有人不愿向档案馆捐赠,档案馆可以主动征购。征购档案史料的价格,由档案馆同档案所有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 在档案史料征集过程中,若对档案史料的真伪或价值有异议的,档案馆或档案所有人可提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向档案馆捐赠档案史料。档案馆应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向档案馆捐赠档案史料的部门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史料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所捐赠的档案史料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他人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等部门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华东师范大学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